國務院第728號令《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》,自2020年(nian)9月1日起施行(xing)。為保障中小企(qi)業被拖欠的款項及(ji)時支(zhi)付(fu),《條例》規定(ding):
機關、事業單位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、工程、服務,應當自貨物、工程、服務交付之日起30日內支付款項;合同另有約定的,付款期限最(zui)長不得超過60日。 要(yao)求施工單(dan)位對政府(fu)投資(zi)(zi)項目墊資(zi)(zi)的,將對機關、事業單位追究責任。 不得以法(fa)定代表(biao)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變更(geng),履行內部付款流程(cheng),或者在合同未作約定的情況下以等(deng)待竣(jun)工驗收(shou)批復、決算審計等(deng)為(wei)由,拒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。 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遲延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,應當支付逾期利(li)息。雙方對(dui)逾期利(li)息的(de)利(li)率(lv)(lv)有約定的(de),約定利(li)率(lv)(lv)不得低于合(he)同訂立時1年期貸(dai)款市場報價利(li)率(lv)(lv);未作約定的(de),按照每日利(li)率(lv)(lv)萬(wan)分之五支付逾期利(li)息。 使用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的,應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、合理約定,不(bu)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(shang)業匯票(piao)等非現金(jin)支付方式(shi),不得利用(yong)商業匯票等非現金(jin)支付方式(shi)變(bian)相(xiang)延長(chang)付款期(qi)限。 不得強制要求(qiu)以(yi)審(shen)計機關的審(shen)計結(jie)果作為(wei)結(jie)算依據(ju),但合(he)同另有約定或者法律、行(xing)政法規(gui)另有規(gui)定的除外。 不得將保證金(jin)限定為(wei)現金(jin)。中小企(qi)業以(yi)金融機(ji)構保函(han)提供保證的,機(ji)關(guan)、事(shi)業單位(wei)和大型企(qi)業應當接受。 中小企業與機關、事業單位、大型企業訂立合同時,應當主動告知其屬(shu)于(yu)中小(xiao)企業。對中小企(qi)業規(gui)模類型(xing)有爭議的,可以向主張為中小企(qi)業一(yi)方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(min)政府負(fu)責中小企(qi)業促進工(gong)作綜合管理的部(bu)門申請認定。 有關行業、協(xie)會(hui)、商(shang)會(hui)應(ying)當禁止本行業(ye)大型企(qi)(qi)業(ye)利用優勢地(di)位拒(ju)絕或者遲延支付中小企(qi)(qi)業(ye)款項。 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不得(de)要(yao)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(de)付款(kuan)期限(xian)、方式、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,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(huo)物、工程(cheng)、服務(wu)款項。 使用財政資金從中小企業采購貨物、工程、服務,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,不得無預算、超預算開(kai)展采(cai)購(gou)。 機關、事業單位應當于每(mei)年3月31日前(qian)將(jiang)上一(yi)年度(du)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業款(kuan)項的合(he)同數(shu)量、金(jin)額等信息通(tong)過網(wang)站、報刊等便于公(gong)眾知曉的方(fang)式公(gong)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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